1 |
退換保障 |
|
1.1 |
任何貨品如經代理商或供應商或生產商檢查証實具有出廠缺陷,顧客可於購物七天內更換相同型號之貨品。 |
1.2 |
每件貨品只可退換一次。 |
1.3 |
退換之貨品如没有存貨,顧客則可更換同等價值之其他貨品。 |
1.4 |
退換貨品時,顧客必須出示有效發票、收據、未填寫保用書,該貨品必須包裝完整,無任何損毀及刮花痕跡 ; 而貨品機身編號必需與發票上資料相符。 |
1.5 |
如因貨品在市場有價格波動或/及因軟件問題而要求退貨,此退換保障恕不適用。 |
1.6 |
此退換保障不適用於 :- |
|
- 特價或/及享有特別折扣之貨品 ;
- 因意外損毀,疏忽損毀,不正確使用而損毀之貨品。
- 隨機配件 ;
- 未有相關發票或/及收據或/及未填寫保用書之貨品 ;
- 有損毀或/及刮花痕跡之產品 ;
- 已登記保養產品 ;
|
|
|
|
2 |
不設退款 |
|
當網上付款程序完成後,所有產品恕不接受退款。閣下必須於訂購前,小心核對所有產品資料,包括產品型號、規格和價錢。如有任何產品上的問題,歡迎致電(852)2952 7889 或電郵eshopac@chungyuen.com.hk |
|
|
3 |
送貨 |
|
3.1 |
所有預計之送貨日期及時間只屬本公司預估,本公司對一切因延誤或 未有送貨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任。所有送貨服務只限於香港區內,並不包括離島及禁區。 |
3.2 |
倘顧客於購貨60天後仍未提取有關貨品,顧客須繳付每件貨品每月等值於貨價1/10為存倉費直至提取貨品為止。倘若應付存倉費己超過貨價,本公司有權没收有關貨品以作抵償。 |
|
|
|
4 |
權益轉移 |
|
未經本公司以書面同意之前,顧客不可將本銷售條款及細則內之任何權益及責任分配,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轉移予任何其他人等。 |
|
|
5 |
擁有權-產權及風險 |
|
5.1 |
貨品損毀或損失之風險將會於以下情況轉移給顧客 : |
|
- 如顧客需要從本公司領取貨品,則於領取貨品時 ; 或
- 如貨品需要送貨(而不是由顧客自行取貨),則於送貨時。
|
5.2 |
儘管貨品已經送貨及風險經已轉移,或此合約之任何其他條款,雙方同意本公司保留有關此合約下貨品之產權直至顧客付清購買有關產品之全部款項。 |
5.3 |
直至貨品之產權轉移至有關顧客,顧客應以信托性質作為本公司 受托人保管有關貨品,並將該貨品與顧客及第三者之財產分開,而且加以妥善儲存、保護、投保及注明為本公司之財產。 |
5.4 |
直至產品之產權轉移至有關顧客,顧客無權將任何仍屬本公司產 權之貨品質押或用作償還債務之任何形式之抵押。倘顧客將任何仍屬於本公司產權之貨品質押或用作償還債務之任何形式之抵押,顧客須立即清付所有未繳清予本公司之款項(而不影響本公司其他的權利或賠償)。 |
5.5 |
直至貨品之產權轉移至有關顧客,顧客不可在未經本公司以書面 同意之前私自處理或使用有關貨品。倘顧客在獲得產權前私自處理有關貨品或其中之權益,顧客須向本公司交待及償還有關之款項,並以信託形式保管此款項直至償還為止。 |
5.6 |
再者,倘顧客於限期內未能清付全部到期款項予本公司,顧客須 額外付予本公司按未償還款項額(或部份款項)之月息1%作為賠償本公司之損失,直至該應付款項付清為止 ; 而該月息會於顧客繳付本公司之定金(如有)中扣除。 |
|
|
|
6 |
除人身損傷外,本公司對任何損失毀花費或/及開支之賠償金額最高只相等於所購貨品的貨價。 |
|
|
7 |
顧客將被視為己完成檢查貨品,並認知貨品符合其貨名及描述。 |
|
|
8 |
顧客同意授權予本公司使用或/及披露其個人資料,以作為本公司履行或執行本銷售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有關合理目的之用。 |
|
|
9 |
本銷售條款及細則之各項條款(或其任何部份)均可視作個別條款處理。如有任何條款遭法庭裁定為無效或不可能執行,該等條款將不會影響本銷售條款及細則其他款項( 或其部份)之有效性。雖然合約雙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銷售條款及細則均為合理,然而雙方亦明暸某些條款或會在技術上或因未可預知的情況下而未能切實執行。如是者若有某些條文(或其部份)被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但只須更改或刪增該條文的部份詞彙文義,即可使其有效及可執行者,則該條文乃可透過所須之更改或刪增該條文的部份詞彙文義,即可使其有效及可執行者,則該條文乃可透過所須之更改或刪增而使其有效地執行。 |
|
|
10 |
本合約已包括雙方有關此合約的全部協議,除此之外,雙方並無任何其他的協議,除非得雙方書面同意,否則此合約之內容不得作出任何更改。 |
|
|
11 |
本合約內之單數詞亦可當作眾數,反之亦然 ; 而文中提及任何一種性別亦可當作所有性別; 至於文中提及的任何人亦可當作公司、法團及合伙人。 |
|
|
12 |
若本合約的正面與其後面之銷售條款及細則有任何差異或分岐,則以正面的條款為準。 |
|
|
13 |
若本銷售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為準。 |
|
|
14 |
本合約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若有任何有關本銷售條款及細則內的爭議,雙方須遵從香港法律的獨有裁判權。 |
|
|